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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来源:办公室   加入时间:2010-4-8 14:40:37  点击:

鄂牧医医〔201019

各市、州、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8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原湖北省畜牧局核发的《兽医从业许可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同时废止。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按无证经营处罚。

 

附件:1、《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款之外的规定,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印制,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设立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动物诊疗许可证》由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第三条  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地: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开设动物诊疗所,使用场地面积应有40平方米以上;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开设动物诊疗所,使用场地面积应有60平方米以上;

(三)开设动物医院,使用场地面积应有18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兽药房等;

三、具有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器械设施;

四、开设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六、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七、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的须有合格的兽医专业人员:

(一)开设动物诊所的,应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

(二)开设动物医院的,应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

八、动物诊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九、具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使用记录、兽药采购记录、麻醉及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四、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五、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六、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学历、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九、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第五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更、转让、出借。如有遗失或意外损毁,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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