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牧医医〔2010〕2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农业部颁发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2月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7号),就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我省施行以上三个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兽医从业和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的重要意义
施行三个《办法》,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是全面施行《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创新兽医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兽医从业管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兽医队伍能力建设,规范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都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习、宣传和施行《办法》,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都负有重要职责。兽医医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三个《办法》和《通知》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印发文件、明白纸、宣传手册等形式,使社会各界知道我国兽医管理的新制度、新机制。二是举办培训班,组织辖区内的动物诊疗机构负责人、兽医从业人员学习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动物诊疗等《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规定,使每一个兽医从业人员能自觉依照现有法律法规,依法从业,守法经营。
二、明确重点和步骤,全面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农业部制定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为贯彻落实三项工作要求,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今年内全省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两项工作。
一是要做好乡村兽医登记工作。乡村兽医登记是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对没有达到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要求的乡村兽医要组织集中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登记。各地要严格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掌握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明确从业范围,及时审核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要加强乡村兽医登记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兽医管理档案,逐级汇总报送乡村兽医登记信息。
二是做好乡村动物诊疗机构 和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工作。要加强乡村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鄂牧医医〔2010〕19号)文的要求,凡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要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和项目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要加强乡村动物诊疗机构建设,引导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完善服务章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服务项目流程,完善基层兽医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强乡村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凡未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凡从事动物诊疗的乡村兽医要严格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切实规范兽药使用行为。要将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与乡村兽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从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人员中选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兽医培训活动,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不断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