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进口兽药许可证》
办理部门:
十堰市畜牧兽医局兽医科
服务类型:
行政审核
办理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33条
2、《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
3、《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第35条
办事程序:
1、 兽药进口企业向所在地县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申请
2、 县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审核
3、 报省畜牧兽医部门审批
4、 发证
申报材料:
1、进口兽药申请表; 2、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提供《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复印件;无《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提供有关说明。
收费标准:
承诺期限:
30天
办理地点:
十堰市畜牧兽医局兽医科(东岳路25号)
联系方式:
0719-8626987